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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訴訟無法還選手清白

為了替國手楊淑君討公道,原本我國官員傾向於向國際運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,不過行政院所委託的律師,卻建議直接向廣州地方法庭提起訴訟,畢竟仲裁時間又長又麻煩,若不為即時的證據保全,恐將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變造,惟此種作法,果是輕重緩急之計?

關於此次世跆盟秘書長梁振錫等人的發言,不僅說法反覆,更在官方網站上誣指台灣選手作弊,但從影片觀察,其顯然說謊,而涉及誹謗,基於屬地原則, 廣州法院當然對之有管轄權。但由於其所涉及者,乃屬於誹謗之類的輕罪,就算向廣州法院聲請證據保全,基於對賽事的尊重,是否會立即保全,乃屬有疑。即便為 保全,但在事件經過已數天下,若欲變造或湮滅,也早已完成,保全的意義,實已不大。而不管提起的是民事,還是刑事訴訟,由於針對的是個人,而非亞跆盟或世 跆盟等組織,廣州法院恐也無權阻止亞跆盟對選手做出不利處分,且為了避免引發爭議,受理案件必然在亞運結束後為審理,在相關人等早已各自回國下,審理必然 陷入障礙,而使訴訟延宕,欲真相大白,恐是難上加難。更何況,此事件的涉及者,亦包括中國人在內,當地法院是否能公平對待,更成疑問。

退一步言,即便法院對楊淑君為有利的判決,並且因此確定,但此判決僅是針對個人,且只具有中國的國內效力,而不及於他國,更遑論可拘束亞跆盟或世 跆盟,若僅是台灣承認此判決的效力,並想以此種方式來還選手清白,不僅是一種一相情願的想法,更可能被對岸拿來作為一種政治宣傳的手段,而使台灣陷入被矮 化的風險。

針對楊淑君事件,仍應是向國際運動仲裁法院(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;CAS)提起救濟,才是根本之道,因國際運動仲裁法院乃是設於瑞士洛桑的獨立機構,關於其仲裁法庭的組成,是由國際運動仲裁會議(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;ICAS)先行選任並列出150名的仲裁者名單,而此名單的人選,乃是先由重要的國際運動組織為推選,再由仲裁會議以具有運動與仲裁的法律專 業,並精通英語或法語者,為優先選出。而仲裁法庭區分為一般仲裁庭與上訴仲裁庭,各設有主席一人,以負責行政事務。而當具體案件發生時,則根據案件的複雜 程度,決定是一人或三人為仲裁,若為三人,則由當事人雙方從仲裁者名單中各選出一名,再由主席選出一人,來共同組成法庭。當事人雙方對於此三人的公正性有 質疑,則有聲請迴避的權利。一旦名單確定,即進入審理程序,其審理模式採當事人對等原則,由雙方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,由仲裁者為裁決,而形同另一個競技 場,只是此時講的是證據與法律。

雖然仲裁程序的過程相當繁瑣,時間也漫長,且必須先行用盡區域性的救濟管道,才得以提起,但由於仲裁法庭乃屬於奧委會之下,其所為的裁決不僅拘束 當事人,其效力更及於所有奧委會的成員及所有國際運動組織,形同是國際賽事爭端的最高法院。所以長遠之計,不管提起國際運動仲裁的路有多遙遠、時間有多漫 長,行政部門都必須全力一搏,畢竟我們要為楊淑君爭取的,已非僅是其個人的清白,而是關乎運動比賽的公平與正義,甚至是我國國格的不容侮辱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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